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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4 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所定之審核期限,自申請書件備齊時起
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補助及津貼,其審核期限之起算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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