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25 條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
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
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定明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
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
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補助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