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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5 條
本辦法所定輔助設施補助,以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
總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定明輔助設施補助之核發上限。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第
十一條規定,每一申請個案每人每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考量大型事業單
位每年需輔助設施協助者可能超過一位,不應就事業單位設定每年度補助金額上限,
每案補助金額核發上限應以每一位職業災害勞工為單位,爰明定輔助設施補助係以每
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為補助對象,若同一事業單位有二位以上職業災害
勞工,亦依個案實際需求核定,每位職業災害勞工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鑑於輔助設施補助施行已逾一年,仍未有申請案,參考原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
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提供輔助設施補助要點第
四點規定,每事業單位每年輔助設施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考量事
業單位及雇主經營企業需管控各項成本支出,並參酌以往輔助設施實際案例所需購置
之費用金額,以及物價通貨膨脹等因素,爰將補助上限金額由新臺幣十萬元酌增為二
十萬元,以促使雇主申請輔助設施補助,達成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立法意旨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