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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第 12 條
鑑定會為鑑定職業病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團
體代表或有關人員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表示意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考量鑑定會委員於開會時,可能就資料蒐集及調查過程提問,以利瞭解被保險人情形
,爰於本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專家、學者、機關、相關醫學團體代表、被保險
人或雇主等人員提供資料或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