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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分析職業病鑑定結果,去除可識別之相關人員個人資
料及事業單位營業秘密後,於網站公開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職業病鑑定之案件鑑定結果分析與揭露,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爰參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本條明定中央主管
機關對於鑑定案件之疾病類型、鑑定結果等,應定期作分析及揭露於相關網站,以達
到資訊透明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