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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第一項)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
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
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
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第二項)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辦理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第三項)前二項專
業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人員資格、服務方式、申請補助程序、補助基準、廢止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上開第
三項為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爰予明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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