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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7 條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評估報告書及服務紀
錄等相關文件之建檔及保存,其保存期限至少七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定明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訂有相關文件管制程序。依醫療法第七十條規定,醫療機構
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為整合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內
部文件與職業災害勞工之病歷,爰規定各項服務紀錄等相關文件之建檔保存期限至少
七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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