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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指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
性能力評估、增進或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之醫
療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定明本辦法所稱之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係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所定,經中央主管機
關認可,協助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提供職能復健相關服務,以使職業災害勞工強化,
並恢復其工作能力之醫療機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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