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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服務情形及品質,實施評鑑,
並將評鑑結果公開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為了解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辦理職能復健之服務情形及品質,並獎勵績優服務人員
,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實施評鑑,並得將評鑑結果公開之。
相關評鑑方式及作業規範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作業要點,並將由相關領域之
專家擔任評鑑委員,辦理評鑑作業。藉由辦理評鑑,鼓勵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積極
提升服務品質,對績優之機構及服務人員頒給獎勵,評鑑結果並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續
行認可之參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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