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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服務情形,得辦理認可職能復健專
業機構聯繫會議;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並應派員出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為利各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相互交流學習,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就認可機構之服務情
形,得辦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聯繫會議,認可機構並應派員參加,以精進各認可
機構之服務品質與績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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