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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本法第七十條所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
,辦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管理、查核、評鑑及補助費用之審查等
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本法第七十條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辦理事項,包含認可職能復健專業
機構之管理服務等相關執行事項,為提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
管理、查核與評鑑及補助之行政效率,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定明中央主管機
關得將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管理、查核、評鑑及補助費用審查等工作,委託本
法第七十條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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