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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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申請。
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符合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服務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服務職業災害勞工之需要,及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
    構之服務量能,綜合考量後定期公告受理認可之申請。
二、定明申請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後提出,主管機關後
    續依相關規定辦理審議、認可及公告等程序。
三、依本辦法所定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與人員之認可條件及應具備之資格,定明除申請
    書外,另應檢附之文件,包含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機構合法設立證明影本、
    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證明、專業人員名冊、相關專業證明文件、空間場地規劃、
    評估工具及設備設置證明、服務計畫書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四、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未備齊之書件,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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