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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應組成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認可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政策之諮詢事項。
二、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之審議事項。
三、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資格撤銷或廢止之審議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為辦理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認可,參考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之
審議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審議小組,邀請專業人員提供
認可政策之諮詢、認可作業程序之審議等事項,並於審議小組會議中提供建議或作成
相關決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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