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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8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或從事職業重建服務、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之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重建課程之助理教授以
      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職業重建或職業災害勞
      工重建實務經驗者。
(三)從事職業重建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並有職務再設計實務工作經驗者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考量辦理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輔助設施之研發及推廣、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
    之相關研究之受補助單位及計畫主持人,應具該等專業性及相關實務經驗,第一
    款爰依補助項目性質,規範申請單位之資格。
二、參據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等規定
    ,第二款定明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
(一)第一目定明有關計畫主持人須具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且曾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
      師三年以上。
(二)第二目定明有關計畫主持人須具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相關領域
      實務經驗,其中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得參據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之相關規
      定,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予以
      認定。
(三)第三目定明有關計畫主持人須具相關領域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並有職務再設計
      實務工作經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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