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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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審議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為維護審議程序嚴謹與公正,第一項明定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禁止
    程序外之接觸。
二、第二項定明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對於審議案件之內容及開會討論等事項
    ,應負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