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3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及公告職業傷病通報系統,作為職業傷病資訊彙整、
統計與防治及職業傷病勞工重建服務之評估參考。
前項職業傷病通報之格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職業傷病通報系統,應以最便捷、迅速及正確之方式,提供
    各級主管機關、認可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雇主或其他人員使用,爰為第一
    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認可醫療機構、雇主、其他醫療機構、人員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辦
    理職業傷病通報之格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