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40 條
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之內容,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案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傷病名稱及聯絡方式。
二、職業病通報:疾病診斷、職業暴露、時序性、流行病學文獻及其他影
    響因子等資料。
三、職業傷害通報:傷病診斷、職業傷害類型及發生經過等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由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職業傷病個案
管理師負責,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之。
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應每年針對其辦理職業傷病
通報內容提供分析報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依據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應辦理區域服務網絡之職
    業傷病通報,爰於第一項定明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辦理職
    業傷病通報之內容。
二、為保護個案隱私,第二項定明職業傷病通報資料之蒐集,由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
    醫學科專科醫師及職業傷病個案管理師等專業人員負責,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為之。
三、第三項定明認可醫療機構應每年提供職業傷病通報內容之分析報告,報告內容包
    含疾病診斷與職業暴露類型、個案性別、年齡、行職業別、工作區域及工作年資
    等分析資料,以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政策規劃及職業傷病預防之參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