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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整合服務情形,得辦理認可醫療機
構聯繫會議;認可醫療機構並應派員出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為利各認可醫療機構相互交流學習,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就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整合
服務情形,得辦理認可醫療機構聯繫會議,認可醫療機構並應派員出席,以精進各認
可醫療機構之服務品質與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