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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5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七條第二項之申請書與服務計畫書、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與第三
十條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及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第二十五條之評估結果、第三
十條之疑似職業病實地訪視報告書及第三十一條之服務成果等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