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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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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之申請案,由本署依本辦法先就應備具書件及是否為本辦法
    第三條附表以外輔助器具進行審查,其屬附表所列項目或非屬輔助器
    具者,不予受理;文件未備齊者,得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
    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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