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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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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
    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前點專家審查不通過。
(三)未經本署專案核定補助即先行購買。
(四)未逾輔具最低使用年限,申請購買同一項輔具。
(五)其他不符或違反法規相關規定。
(六)將輔具轉售或轉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