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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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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保險人購買或租賃輔助器具向本署辦理核銷時,所檢具之統一發票
    或收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且具販售資格之輔具供應商購買或租
      賃。
(二)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品名、數量、單價、總價、開立日期、買受
      人(即被保險人)姓名及加蓋統一發票章(若無負責人姓名者須加
      蓋負責人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