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自動檢查管理參考指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2
二、名詞解釋:
(一)自動檢查: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0 條及第 53 條規範,移
      動式起重機應分別依下列項目於每日、每月及每年實施檢查,發現
      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1.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過負荷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
        、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
      2.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
          無異常。
     (2)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3)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4)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3.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伸臂、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
          置及其他結構項目有無損傷。
     (2)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
          無異常。
     (3)鋼索、吊鏈及吊具有無損傷。
     (4)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異常
          。
(二)自動檢查人員: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3 條規範,自動檢查
      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為之。建議實施移動式起
      重機自動檢查人員,除具備現場實務經驗外,另應定期接受之移動
      式起重機自動檢查相關講習會、研討會或訓練。
(三)保養手冊:由移動式起重機原製造廠提供,說明使用油品規格、定
      期保養時間及項目及關鍵零組件維護等事項,以確保移動式起重機
      維持正常功能。
(四)關鍵項目檢查:針對移動式起重機重要組件,建議在其設計堪用期
      間,除目視檢查外,應另使用適當之檢查方法(如整體拆解檢查、
      染色探傷等非破壞性檢測方法)確認其機械完整性;建議關鍵項目
      檢查之實施頻率,除考量移動式起重機之年份外,其操作時數或使
      用里程亦應納入考量。
(五)非破壞性檢測方法:移動式起重機外觀明顯損壞經由目視檢查(
      Visualinspection,VT) 即可發現,不過當零組件具較細微之損壞
      情形,則需藉由其他非破壞檢查技術進行確認,例如:液滲檢測(
      染色探傷)法(Liquidpenetranttesting,PT) 、放射線檢測法(
      Radiography,RT)、超音波檢測法(Ultrasonictesting,UT)、磁
      粒檢測法(Magneticparticlesinspection,MT)等。
(六)非破壞檢測技術提供廠商:應具移動式起重機專業非破壞檢查技術
      ,建議事業單位應指定具備專業知能或資格(相關證照)之適當機
      構或人員為之。
(七)起重機維護保養廠商:應為型式檢查合格廠商、原製造廠商授權之
      廠商或具移動式起重機專業維護保養能力之廠商,以協助移動式起
      重機業者執行整體拆解檢查等保養維護相關工作,當涉及結構或電
      氣相關設備之維護保養時,建議以型式檢查合格廠商、原製造廠商
      授權之廠商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