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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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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署或受委託機構認有必要時,得由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查或現場勘查
    ,申請案之事業單位應配合辦理。經審查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
    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
    不予受理,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定期彙整
    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