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署或受委託機構認有必要時,得由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查或現場勘查 ,申請案之事業單位應配合辦理。經審查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 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 不予受理,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定期彙整 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