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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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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之青年(以下簡稱青
    年)。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十學年度畢業者,不
    在此限。
    前項青年畢業日期,以教育主管機關或就讀學校開立之畢業證明文件
    所載日期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