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國籍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年十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期間畢業之青年(以下簡稱青 年)。但經教育部或就讀之國內學校認定為一百十學年度畢業者,不 在此限。 前項青年畢業日期,以教育主管機關或就讀學校開立之畢業證明文件 所載日期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