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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6
六、前點就業獎勵,經審核通過後,一次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青年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一百八十日以上,由分署依查得之投保
    紀錄審核通過後,另發給一萬元。
    青年依本計畫領取之就業獎勵金額,合併各年度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最高發給三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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