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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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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青年,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工作所在地分署提出申請
    :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等資料說明)。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畢業證書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發展署規定之文件。
    符合第五點規定之青年,應於得申請就業獎勵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以
    下列方式之一提出申請:
(一)電子方式傳送至台灣就業通網站之本計畫專區。
(二)自行送達或郵寄送達方式。
    第一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經分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