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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就業獎勵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訂定)
8
八、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二項之青年,因非自願離職,
    致受僱於同一雇主未滿九十日或一百八十日,於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六
    十日內再轉職就業者,得依前三點規定申請就業獎勵。
    前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青年應於離職退保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通知工作所在地分署辦理轉職就業,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所定離職後再轉職就業之青年,依本計畫領取之就業獎勵,其
    金額合計第六點規定,最高發給三萬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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