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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之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連續二年年終考核,其中一年考列
      甲等者,得依第十四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之人員進階比率函
      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薪級進階人數比率,依第十四點第一款
    之最近一次評鑑結果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優等:百分之百。但應符合前項第一款之考核績效規定。
(二)甲等: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五,人數以四捨五入計算。
(三)乙等以下:不得進階。
    職災勞工重建行政協助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
    得依前二項規定調高薪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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