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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二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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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以有限檢查人力,發揮監督檢查效能,就我國勞動條件、職業安全
    衛生及職業災害情況,訂定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
    點與檢查及處理原則等事項,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本部授
    權之勞動檢查機構及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北、中
    、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依其內容擬訂年度監督檢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