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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勞動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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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令時,應於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確實記載違
    反事實及改善期限,改善期限屬安全衛生措施部分以七日為原則,屬
    人員設置以一個月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時,得依實際改善難易程度
    及危害情況酌予調整,不受上開期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