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於事業單位之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已實施勞工身心健康風險之 分析、辨識或評估程序,並提出後續改善執行時程者,應檢視其執行 內容及規劃時程之有效性及合理性,必要時仍應就違反法令規定項目 ,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