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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勞動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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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之勞動檢查(檢查重點如
    附錄),應以事業單位持續就其勞工身心健康情形進行整體性之評估
    及改善為檢查重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個案進行調查:
(一)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二)事業單位經陳情、申訴、檢舉有不符勞動法令規定。
(三)因職業健康調查必要,必須就個案進行瞭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