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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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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所定僱用或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受僱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
      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受僱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
      雇主給付薪資低於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三款
      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受僱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雇主僱用獎助
      及勞工就業獎勵。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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