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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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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辦理單位及任務如下:
(一)主辦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2.計畫之督導、協調及經費預算調控。
      3.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成效檢討。
      4.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二)執行單位為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僱用獎助及就業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3.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4.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協辦單位為衛生福利部、法務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
      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毒防中心)及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