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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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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執行單位為建構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網絡,辦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部合作機制:
      1.與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以下簡稱矯正機關)合作入監辦理就
        業服務宣導與就業準備課程;與矯正機關及更生保護會合作辦理
        施用毒品者職業訓練課程。
      2.矯正機關於收容之施用毒品者出監前一個月彙整其工作履歷及相
        關資料,經評估後轉介至執行單位,由執行單位收案,並將就業
        服務情形回復原轉介單位。
(二)衛生福利部合作機制:
      1.與衛生福利部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合作,建立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
        轉介機制,提供就業轉銜服務。
      2.遇施用毒品者有藥癮醫療需求及復發風險時,結合醫療資源,即
        早協助就醫與預防復發。
(三)毒防中心合作機制:
      1.指派專人專責擔任聯繫窗口,並與轄內毒防中心建立聯繫網絡,
        提供經轉介具就業需求之施用毒品者個別化就業服務,並暢通施
        用毒品者轉介之服務聯繫。
      2.施用毒品者合併其他待處理之就業障礙時,轉請轄內毒防中心提
        供資源連結。
(四)民間團體合作機制:
      1.結合民間團體戒癮資源,排除施用毒品者就業障礙。
      2.透過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施用毒品者就業準備計畫或就業協助方案
        ,培植民間團體就業服務量能。
(五)服務連結及整合:
      1.召開聯繫會報,掌握轄區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績效及執行情形,
        強化網絡單位協調溝通。
      2.舉辦施用毒品者個案研討會或工作坊,針對就業輔導困難個案,
        邀請專家學者及毒防中心等網絡單位討論,精進服務模式。
      3.交流分享施用毒品者就業服務模式或成功案例,提升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