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認可為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醫療機構,應於本部公
告受理期間內,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備具下列書件送達職安
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服務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四)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證明影本。
(五)專業人員名冊及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六)評估工具及設備設置證明影本。
(七)場地空間規劃圖(含平面圖及空間使用規劃)影本。
前項應備書件,應備齊一式十八份,依序裝訂,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
郵件傳送等方式提出服務計畫書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
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