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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依本辦法第十九條
    附表規定辦理。申請各項經費之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開辦費及訓練評估工具購置費:首次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應檢具領據(如附件三),於認可有效期間起始日起十五日內送達
      職安署;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
(二)服務費用:
      1.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於完成各項服務項目之日起十個工作
        日內,於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內,登錄申報服務
        內容並填具各項表單(如附件四至附件二十二)。
      2.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報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支
        付不當部分之費用,並載明理由:
     (1)篩檢、評估、工作分析、重建服務及工作能力強化訓練等內容
          ,與申報項目或其規定不符。
     (2)非必要之篩檢、工作分析、評估、重建或工作能力強化訓練等
          服務。
     (3)服務項目與評估結果不符、服務項目次數或時數過多等不適當
          情形。
     (4)紀錄記載不完整,致無法支持其診斷、醫囑、重建服務需求、
          工作能力強化訓練及服務內容。
     (5)工作能力強化訓練時程及內容,與診斷、醫囑及重建服務需求
          不符或重複。
     (6)重建服務內容與診斷、醫囑及重建服務需求不符或重複。
     (7)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職能復健服務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3.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就前六個月
        之服務成果,檢附申報之服務項目清單及相關支出單據影本(如
        附件二十三),向職安署申請補助,於本部核定通知函送達之日
        起十五日內,檢附領據請款。
      4.首次經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於次年度七月底申報之服務成果
        ,經核定補助金額逾開辦費金額者,依超過部分補助。於認可後
        第一年度,未達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基本服務量者,其
        開辦費依其服務內容,扣抵服務補助費用,訓練評估工具購置費
        僅按服務比率補助。
(三)其他費用:應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檢附下列項目支出單據影本
      ,併同前款服務費用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1.職務再設計耗材費:提供職業災害勞工職務再設計所需之改善材
        料費用。
      2.設備租賃費:租賃經本部公告之表列設備。
      3.交通差旅費:應搭配臨場目標職務工作分析、臨場評估、工作模
        擬評估及輔助設施或職務再設計評估等服務,視個案實際需求核
        實申報。
      4.離島地區專業醫事人員住宿及交通津貼:提出本島專業醫事人員
        支援離島服務之證明文件。
    職安署辦理前項核付費用作業時,得請具有臨床或相關經驗之職能復
    健專家或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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