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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就下列項目實施查核時,得請職災預防
    及重建中心協助辦理:
(一)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五條之認可條件及人員資格。
(二)本辦法第十三條應辦理事項之執行情形。
(三)其他服務計畫書所載事項之執行成果。
(四)本要點所列各項支用單據及相關紀錄。
    前項查核得以現場或書面方式為之。
    查核人員進入現場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