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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部對認可醫療機構就下列項目實施查核時,得請職災預防及重建
      中心協助辦理:
  (一)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認可條件及人員資格。
  (二)本辦法第十四條之應辦理事項。
  (三)其他服務計畫書所載事項之執行成果。
      前項查核得以現場或書面方式為之。
      查核人員進入現場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書面通知及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