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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部認可之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認可醫療機構),申
    請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補助時,應檢具領據(格式如附件
    三)正本,於認可有效期間起始日起十五日內送達職安署;郵寄者,
    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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