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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認可醫療機構得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五日及七月一日至七月十五
    日,備具下列文件,向職安署申請前六個月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及
    第三十條規定事項之補助及結報: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四)。
(二)服務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五)。
(三)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
(四)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七)。
(五)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評估結果。
(六)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格式如附件八)及證明文件。
    職安署得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協助辦理前項醫療機構申請補助事項
    之初審作業。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職安署送請初審後十四日內完成初審,並製
    作補助費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九)連同第一項申請文件送本部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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