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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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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調解,以實體
    會議進行為原則。但認個案情形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徵得勞資雙方當
    事人同意後,採視訊方式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就同一案件召開第二次以上之視訊調解會議,應再徵得
    勞資雙方當事人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