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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地方主管機關得要求勞資雙方當事人,於視訊調解會議召開日五日前
    ,提供調解訴求陳述及回應之必要證明文件,俾利提供參與人員,以
    利事實調查。
    勞資雙方當事人於視訊調解會議進行時,所臨時提供之佐證資料,應
    確保參與人員得共見共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