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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實施計畫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分三期
        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與職安署辦妥
          簽約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收據(如附表十一)
          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執
          行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中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
          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交期中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經職安署
          審查通過後,檢附收據辦理撥付。
        3.第三期撥付補助經費之尾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
          件傳送等方式提交期末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及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
          十三),經職安署審查通過後,檢附收據核實撥付。
  (二)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實施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於期末一
        次撥付補助經費,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
        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
        交期末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
        目錄及頁碼),及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三),經職安署審
        查通過後,檢附收據核實撥付。
  (三)培訓及推廣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職安
          署通知函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收據(如附表十
          一)及實施計畫書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尾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檢具收據及下列文件請款,經職安署審查通過後
          ,核實撥付:
       (1)原核定通知函影本。
       (2)活動課程表。
       (3)成果報告表,包括實際上課人數、計畫實施情形及辦理績效
            等(如附表十二)。
       (4)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三)。
       (5)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如附表十四)。
       (6)活動照片(以數位拍攝後列印影像)(如附表十五)。
       (7)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正本(單據頭應為受補助單位;
            各項支用單據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如有修改,應加蓋
            修改人章)。
       (8)課程講義。
       (9)學員滿意度調查之統計量化數據(如附表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