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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外,經
      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對象: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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