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外,經 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後,應繳回已補助之經費;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對象: (一)申請補助計畫有隱匿不實或造假者。 (二)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浮報 、編列經費不實或造假者。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