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4
四、辦理培訓及推廣類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
      時以上之課程。課程應與特定行業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
      建直接相關。
(二)推廣類課程每場次上課人數以六十人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於事
      前敘明理由,報經職安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各場次辦理日期、課程時間、地點及授課講師有調整者,應於原核
      定辦理日期七日前,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職
      安署同意,始得為之;於核定之辦理日期前,辦理推廣課程者,應
      於實際辦理日期七日前函報之。但因故無法於事前函報者,應於辦
      理課程後三日內,敘明理由函報職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