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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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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雇主補助金額,應依以下基準擇優發給:
(一)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但聘
      僱許可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每日新臺幣一百元。
(二)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但聘
      僱許可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每日新臺幣五十元。
    同一名被看護者,由符合補助資格之同一或不同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
    護工照顧,且申請補助者,應依核發聘僱許可先後順序及前項基準發
    給補助金額;其累計補助期間及總金額如下:
(一)經濟弱勢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之補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三年,補
      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八千元。
(二)一般雇主:同一名被看護者之補助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四個月,補助
      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元。
    同一名被看護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
    月九日止之期間內,分別由一般雇主及經濟弱勢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
    庭看護工照顧,且均已申請補助,補助總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
    萬八千元。
    被看護者符合增聘一名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且同一期間由雇主聘僱
    二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補助之金額應分別計算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