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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7
七、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展署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不實、偽造或失效資料。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申請書件未備齊者,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未於第三點所定期間內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