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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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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
(一)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作業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